范先生1301156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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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氣瓶的范圍:
1、纏繞氣瓶:呼吸器用復合氣瓶、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金屬內膽纖維纏繞氣瓶;
2、車用氣瓶: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機動車用LPG鋼瓶、車用LNG焊接絕熱氣瓶;
3、焊接絕熱氣瓶;
4、非重復充裝氣瓶。
1、GB19533-2004 《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2、GB20561-2006 《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3、《呼吸器用復合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4、《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金屬內膽纖維纏繞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5、《焊接絕熱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呼吸器用復合氣瓶定期檢驗站
一、檢驗站資源條件
復合氣瓶檢驗站資源要求:
(1) 內窺鏡或內部檢驗照明裝置;
(2) 必備的檢驗量檢具;
(3) 瓶閥自動裝卸機;
(4) 氣瓶自動倒水裝置;
(5) 纖維部分修補工具
(6) 安全照明裝置;
(7) 稱量氣瓶重量和測量容積用的衡器;
(8) 水壓試驗裝置;
(9) 氣瓶內部干燥裝置;
(10) 符合規范要求的氣密性試驗裝置;
(11) 檢修瓶口螺紋的螺紋量規和絲錐;
(12) 檢修瓶閥的工具、量具及瓶閥氣密性
試驗裝置;
(13) 處理報廢氣瓶用的設備;
(14) 拆卸和安裝氣瓶的工具。
二、《呼吸器用復合氣瓶》國家標準(報批稿)
參考標準
英國國家標準BS 5430第3部分《移動式氣瓶的定期檢驗、外測法氣瓶容積變形試驗》、美國CGA手冊C-6.2《纖維纏繞加強型高壓氣瓶目檢和評定指導》、歐洲標準EN/ISO 11623《纖維復合氣瓶定期檢驗和測試》等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呼吸器用全纏繞復合氣瓶(以下簡稱:復合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稱水容積不大于12 L、公稱工作壓力不大于30 MPa、用于充裝呼吸氣體,使用溫度范圍為-40℃~60℃并可重復充氣的移動式復合氣瓶。
本標準不適用于車用復合氣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970.1 圓板牙 第1部分:圓板牙和圓板牙架的型式和尺寸
GB/T3464.1 機用和手用絲錐 第1部分:通用柄機用和手用絲錐
GB/T3934 普通螺紋量規 技術條件
GB/T9251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B12135 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
GB/T12137 氣瓶氣密性試驗方法
GB/T13005 氣瓶術語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GB/T 13005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呼吸器用復合氣瓶(composite cylinders for breathing apparatus)
以金屬材料為瓶膽,其外部采用浸漬樹脂的連續碳纖維/玻璃纖維沿環向和縱向纏繞并固化作為承載層的復合氣瓶。
3.2 磨損(abrasion damage)
復合氣瓶表面與其它粗糙物體反復磨擦而引起的一種表面損傷。表現為復合氣瓶表面粗糙以及保護層或纏繞層厚度的減少等。
3.5 氣瓶容積彈性變形量(EE,elastic expansion)
氣瓶容積實測的最大變形量減去殘余變形量。
3.6 規定的氣瓶容積彈性變形量(REE,rejection elastic expansion)
1.1倍的批平均彈性變形量,標在氣瓶標記中。
4 檢驗機構、檢驗周期與檢驗項目
4.1 檢驗機構
4.1.1 進行復合氣瓶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應具備符合GB12135要求的條件,并經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4.1.2 檢驗機構必須配備測試復合氣瓶性能指標的專用試驗儀器和設備:如氣瓶內窺燈、低倍放大鏡、電子天平、能塞入復合氣瓶的內窺鏡、直角尺、米尺、測深儀、符合GB/T3934的M18×15-6H螺紋塞規、M18×1.5-6h螺紋環規或符合相應標準、與瓶閥螺紋相適應的其它規格螺紋塞規、螺紋環規等。
4.2 檢驗周期
4.2.1 復合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一般每三年檢驗一次。使用年限按產品標準所規定的設計使用壽命執行。
4.2.2 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復合氣瓶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4.2.3 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復合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4.3 檢驗項目
復合氣瓶定期檢驗項目包括外觀檢查、內部檢查、瓶口檢查、水壓試驗、內部干燥、瓶閥檢驗和氣密性試驗。
5 檢驗準備
5.1 標記檢查與記錄
5.1.1 逐只檢查、登記復合氣瓶制造標記和檢驗標記。并在《復合氣瓶外觀檢查評估表》(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上詳細記錄如下內容:氣瓶使用單位、檢驗日期、氣瓶編號、氣瓶水容積、公稱工作壓力、制造日期、水壓試驗日期、螺紋規格等。
5.1.2 對未取得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造許可的制造企業生產的復合氣瓶、制造標記和檢驗標記模糊不清或關鍵項目不全又無據可查的復合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5.1.3 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復合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5.1.4 對提前送檢的復合氣瓶,應查明原因,并作好記錄。
5.1.5 復合氣瓶內介質應為空氣、氧氣或氮氧混合氣,對于瓶內介質不明、瓶閥無法開啟的氣瓶,應與待檢瓶分別存放以待另行妥善處理。對于充裝氧氣的氣瓶,試驗時應嚴格禁油或試驗后做脫脂處理。
5.2 氣瓶閥拆除
如果復合氣瓶內有壓縮氣體,應緩慢打開氣瓶閥,進行放氣,直至確認瓶內氣體壓力與環境壓力一致時,將復合氣瓶放在氣瓶夾具上夾緊,用適當的方法卸下氣瓶閥。
5.3 復合氣瓶內外表面清洗
可用中性的清洗劑和水溫不超過60℃的潔凈水清洗復合氣瓶內外表面的污垢、腐蝕物、疏松的表面保護層等有礙表面檢查的雜物。
5.4 復合氣瓶外部清理
檢驗人員應能看到整個復合氣瓶的外表面情況。如果粘貼物掩蓋了復合氣瓶的損傷或可疑的損傷,應去除粘貼物??梢蓳p傷的跡象包括:標牌或粘貼物有劃痕、明顯的受沖擊痕跡、機油等。有些粘貼物在水中會膨脹或吸水影響測試結果,必須清除。
5.5 復合氣瓶內部清理
5.5.1 清除復合氣瓶內部的任何雜物。
5.5.2 檢查從復合氣瓶中取出的所有雜物并記錄在《復合氣瓶外觀檢查評估表》中。
6 外觀檢查與評定
6.1在水壓試驗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并在《復合氣瓶外觀檢查評估表》中記錄檢查結果。
6.2 損傷程度分級
損傷程度分為三級:
一級損傷:指輕微的損傷,如保護層磨損或少量的玻璃纖維磨損、細微劃傷和不明顯的撞擊痕跡。此類損傷不會對復合氣瓶的安全性和繼續使用產生不良影響,是正常和容許的,可繼續使用。(如圖F. 2、圖F. 5、圖F. 7和圖F. 10)
二級損傷:指磨損、劃傷等比一級損傷更大的損傷,如圖F. 3所示的磨損。此類損傷應進行修補,修補后進行水壓試驗。如果水壓試驗時保護層修補處出現明顯鼓包或脫落的復合氣瓶應報廢。
三級損傷:指超過二級損傷的磨損、劃傷以及復合氣瓶受撞擊損傷或熱損傷引起的結構損壞、化學品腐蝕損傷。此類損傷的復合氣瓶應報廢。(如圖F. 1、圖F. 4、圖F. 6、圖F. 8、圖F. 9和圖F. 11)
6.3 判別標準
6.3.1 磨損
一級:深度小于0.25mm。(如圖F. 2)
二級:深度大于0.25mm,達到玻璃纖維層,但碳纖維層未受損傷。(如圖F. 3)
三級:超過二級損傷程度、碳纖維層受損傷。(如圖F. 4)。
6.3.2 劃傷
一級:不管數量或方向,深度小于0.25mm。(如圖F. 5)
二級:深度大于0.25mm,達到玻璃纖維層,但碳纖維層未受損傷。
三級:超過二級損傷程度、碳纖維層已暴露或已損傷。(如圖F. 6)
6.3.3 撞擊損傷
一級:玻璃纖維層出現白斑或出現面積不大于50mm2的分層。(如圖F. 7)
二級:玻璃纖維外露,但碳纖維層未受損傷。
三級:表面產生面積較大的分層,碳纖維層暴露或復合氣瓶的結構變形。(如圖F. 8和圖F. 9)
6.3.4 分層
一級:發白斑痕局限于玻璃纖維層表面,且其面積不大于50mm2。
二級:發白斑痕深度大于0.25mm,但碳纖維層未受損傷。
三級:超過二級損傷程度、碳纖維層已損傷。
6.3.5 結構損傷
三級:復合氣瓶的原始結構發生改變,如復合氣瓶圓弧面或筒體出現任何凹進、凸出的現象;內部目檢顯示金屬內膽變形;與氣瓶閥連接部分顯現出扭曲變形等。(如圖F. 9)
6.3.6 熱損傷
一級:僅保護層被煙熏黑,可對外表面進行清洗處理。(如圖F. 10)
三級:復合氣瓶局部鼓包,碳纖維層有明顯的熱損傷、外形發生變形,金屬內膽變形等。(如圖F. 11)
6.3.7 化學品腐蝕損傷
三級:纏繞層受化學品的腐蝕損傷,應檢查復合氣瓶的外表面是否有化學品腐蝕的痕跡。如纏繞層部分變色、有污點或樹脂發粘、不明化學品殘留在復合氣瓶的內外表面等。(如F. 1)
7 內部檢查與評定
7.1 逐只檢查復合氣瓶內部對安全使用有影響的缺陷,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受檢瓶,按報廢處理:
a) 在內表面有裂紋的復合氣瓶;
b) 在內部有線性變形的復合氣瓶;
c) 點腐蝕凹坑的估計深度大于0.7 mm的復合氣瓶;
d) 線狀腐蝕凹坑的估計深度大于0.5 mm的復合氣瓶;
e) 分散性點腐蝕凹坑的估計深度大于0.5 mm的復合氣瓶。
7.2 在《復合氣瓶外觀檢查評估表》中記錄上述缺陷存在的位置和檢驗結果。
8 瓶口檢查與評定
8.1 取下密封圈,用肉眼或低倍放大鏡逐只檢查瓶口端面、密封圈的環槽和瓶口螺紋。凡屬下列情況之一待試瓶,按報廢處理:
a) 瓶口端面有裂紋的復合氣瓶;
b) 密封圈的環槽有裂紋、凹坑等影響密封效果的損傷的復合氣瓶;
c) 從瓶口開始計數,連續有效螺紋數少于12牙的復合氣瓶;
d) 有效螺紋中有裂紋或裂紋性缺陷的復合氣瓶;
e) 有效螺紋中有超過2牙的缺口,且缺口長度已超過圓周的1/5,深度已超過牙高的1/3的復合氣瓶;
f) 缺口超過一條全螺紋的復合氣瓶;
g) 缺口使有效螺紋數目少于12牙的復合氣瓶。
8.2 瓶口螺紋的修復
瓶口螺紋存在輕度腐蝕、劃傷和毛刺,可用符合GB/T3464.1的M18×1.5-6H絲錐進行修復,然后用符合GB/T3934的M18×1.5-6H螺紋塞規檢驗。對于其它規格的螺紋,應用符合相應標準的絲錐和螺紋塞規進行修復和檢驗。檢驗結果不合格時該氣瓶應報廢。
8.3 在《復合氣瓶外觀檢查評估表》中記錄瓶口的檢查結果。
9 水壓試驗
9.1 待試瓶注滿水后應在試驗裝置的室內靜置8小時以上。試驗前應用橡膠錘輕擊待試瓶瓶體,排盡附著于瓶內壁的氣泡,并用水注滿。
9.2 待試瓶應逐只按GB/T9251的要求進行外測法水壓試驗。
9.3 試驗前測出待試瓶內與水套內試驗用水的溫度,待試瓶內與水套內試驗用水的水溫差應不大于3°C。
9.4 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待試瓶上標記的水壓試驗壓力的100%-103%,保壓時間至少60秒。
9.5 水壓試驗過程中,瓶體出現滲漏、保壓期間壓力有回降現象的復合氣瓶,應報廢。
9.6 在水壓試驗時,應同時測定容積殘余變形率,對容積殘余變形率超過5%的復合氣瓶應報廢。對氣瓶標記中有氣瓶容積彈性變形量(REE)的,水壓試驗時應測定該氣瓶的容積彈性變形量(EE), EE值超過氣瓶標記上的REE值的氣瓶應報廢。
10 內部干燥
10.1 干燥方法和要求
10.1.1 水壓試驗合格的復合氣瓶,必須逐只進行內部干燥。
10.1.2 復合氣瓶經水壓試驗合格后,將瓶口朝下倒立一段時間,待瓶內殘留的水瀝凈,可采用溫度不高于70°C不含油脂的干凈空氣吹掃,時間應足夠長以保證瓶內完全干燥。
10.2 干燥狀況檢查
借助內窺鏡觀察瓶內干燥狀況,如內壁已全面呈干燥狀態,便可裝配瓶閥。
11 瓶閥檢驗與安裝
11.1 瓶閥檢驗
11.1.1 應對瓶閥螺紋的完整性進行檢查,如有缺口、裂紋、螺紋不完整或斷裂,該瓶閥應報廢。
11.1.2 應對閥體進行檢驗,如有異常變形,該氣瓶閥應報廢。
11.1.3 螺紋變形的修復
與瓶口連接的螺紋由于跌落、撞擊等造成螺紋變形,應使用符合GB/T970.1的M18×1.5-6h圓板牙對瓶閥螺紋進行修復,然后用符合GB/T3934的M18×1.5-6h螺紋環規檢驗。對于其它規格的螺紋應用符合相應標準的圓板牙和螺紋環規進行修復和檢驗。檢驗結果不合格時該瓶閥應報廢。
11.1.4 瓶閥氣密性試驗
11.1.4.1 應逐只對瓶閥進行氣密性試驗。如有泄漏,應更換新的瓶閥。如需更換密封件等易損部件,必須得到瓶閥制造廠的授權,并且應對閥門重新做氣密性試驗。
11.1.4.2 瓶閥的閥體泄漏,該瓶閥應報廢。
11.2 瓶閥裝配
在瓶閥螺紋和密封圈上涂適量硅脂后,先用手把瓶閥旋入瓶口螺紋中,然后用氣瓶夾夾緊復合氣瓶,再用力矩扳手旋緊氣瓶閥,力矩為80-100N.m。
注:對旋不進的瓶閥,不能強行旋入,應檢查瓶閥螺紋。
12 氣密性試驗
12.1 瓶閥安裝結束后的復合氣瓶,應逐只進行氣密性試驗。
12.2 試驗裝置和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2137的浸水法的要求。
12.3 氣密性試驗用的介質為空氣,試驗壓力為復合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12.4 氣密性試驗時,在試驗壓力下瓶體泄漏的復合氣瓶,應報廢。
注:因瓶閥裝配不當產生泄漏的復合氣瓶,允許重新裝配后再對其進行試驗。
13 檢驗后的工作
13.1 檢驗標記
13.1.1 檢驗合格的復合氣瓶,應參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逐只做好檢驗標記。
13.1.2 檢驗標記采用39mm×22mm的標簽紙。
13.1.3 檢驗標記內容:
a) 檢驗單位代號;
b) 檢驗色標;
c) 檢驗日期;(年、月)
d) 下次檢驗日期。(年、月)
13.1.4 檢驗色標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13.1.5 檢驗標記位置應在筒體上靠近瓶肩一端,呈圓周分布。各期的檢驗標記應有適當間隔。排列整齊。
13.1.6 檢驗標記字高5-10mm,應與制造標記大體一致,字跡應清晰。
13.1.7 檢驗標記粘貼方法
嚴禁在復合氣瓶上用打鋼印的方法做檢驗標記。在復合氣瓶上作檢驗標記的方法如下:
a) 用400#水砂紙在13.1.5條規定位置的表面上輕微打磨,其面積約45mm×25mm;
b) 把檢驗標簽貼在打磨處,用透明的環氧樹脂覆蓋檢驗標簽。
13.2 檢驗記錄與報廢處理
13.2.1 檢驗記錄的保存
以下記錄應用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保存:
a) 《復合氣瓶外觀檢查評估表》;
b) 《氣瓶水壓試驗裝置檢驗表》見附錄B(資料性附錄);
c) 《復合氣瓶水壓試驗數據表》見附錄C(資料性附錄);
d) 《復合氣瓶定期檢驗報告》見附錄D(資料性附錄);
e) 《復合氣瓶報廢通知書》見附錄E(資料性附錄)。
13.2.2 報廢處理
報廢的復合氣瓶由檢驗員填寫《復合氣瓶報廢通知書》,經技術負責人審查加蓋檢驗單位印章后,交予復合氣瓶產權單位歸檔并對報廢復合氣瓶進行壓扁或鋸斷等破壞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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